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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24号 (2)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作案工具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纯杰
审 判 员 袁伟民
人民陪审员 李雪珍
书 记 员 朱 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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