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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2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系无业人员,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曾因卖淫行为,于2016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犯罪,于2021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7日以沪奉检刑诉(2021)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陈 伟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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