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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祁某,女,1976年8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厉猛、刘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怡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及其辩护人厉猛、刘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21年8月,被告人祁某经姜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船东杨某2(另案处理),并约定由杨某2提供船舶、招募船员为祁某从境外非法绕关运输煤炭入境,由祁某安排支付杨某2运费每吨人民币12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同年9月初,被告人祁某指令姜某通知杨某2准备实施非法运煤活动。杨某2遂雇佣万某、晏某(均另案处理)分别担任“顺旺”船船长、大副。随后,万某、晏某驾乘“顺旺”船前往XXX国附近海域,从一艘挂有XXX国国旗标识的大船上,通过浮吊船接驳煤炭共计5,500余吨,后绕关偷运入境至江苏靖江一码头卸货。期间,被告人祁某安排姜某通过“顺旺”船卫星电话向船员提供接驳煤炭的坐标地点和接头方式,指令船员与浮吊船对接,并在“顺旺”船上悬挂XXX国国旗进行伪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祁某再次指令姜某通知杨某2准备实施非法运煤活动。杨某2遂雇佣万某、晏某驾驶“顺旺”船,并雇佣高某、张某2、杨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别担任“惠丰9007”船管事、船长、轮机,采取上述相同方法分批前往XXX国附近海域接驳煤炭绕关偷运入境。
2021年11月6日凌晨,“顺旺”船返航至XX段XX号浮附近水域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与上海海事部门执法船发现,但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并逃窜至长江太仓附近水域被截停,被执法人员人赃并获,后移交宝山A局处理。同日凌晨,“惠丰9007”船返航至上海B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后移交浦东C局处理。2021年12月17日,宝山A局对“顺旺”船所载煤炭先行拍卖。2022年1月6日,浦东C局对“惠丰9007”船所载煤炭先行拍卖。2022年1月25日,宝山A局对被告人祁某网上追逃,同月30日晚,祁某在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蔡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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