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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初42号 (2)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祁某经姜某介绍结识杨某2,约定由杨某2提供船舶和招募船员,前往XXX国附近海域装运由祁某事先联系的煤炭,并绕关走私入境,祁某支付杨某2每吨120元的运费,杨某2负责支付船员工资与船舶油耗等开销。
同年9月初,被告人祁某指令姜某通知杨某2准备实施走私煤炭活动。杨某2遂雇佣万某、晏某分别担任“顺旺”船船长、大副。随后,万某、晏某驾乘“顺旺”船前往XXX国附近海域,从一艘挂有XXX国国旗标识的大船上,通过浮吊船接驳煤炭共计5,500余吨,后绕关偷运入境至江苏靖江一码头卸货。期间,被告人祁某安排姜某通过“顺旺”船卫星电话向船员提供接驳煤炭的坐标地点和接头方式,指令船员与浮吊船对接,并在“顺旺”船上悬挂XXX国国旗进行伪装。
2021年10月初,被告人祁某再次指令姜某通知杨某2准备实施走私煤炭活动。杨某2遂雇佣万某、晏某驾驶“顺旺”船,并雇佣高某、张某2、杨某2分别担任“惠丰9007”船管事、船长、轮机,采取上述相同方法分批前往XXX国附近海域接驳煤炭绕关走私入境。
同年11月6日,“顺旺”船和“惠丰9007”船均在返航途中被执法人员人赃并获。经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和计重,从上述“顺旺”船、“惠丰9007”船查获的煤炭,分别为5,924公吨和7,597公吨,均符合GB/T5751-2009《中国煤炭分类》中无烟煤二号相关分类指标要求。上述煤炭已被侦查机关先行拍卖。
2022年1月25日,被告人祁某被网上追逃。同月30日,祁某在上海市闵行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的《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宝山A局、浦东C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收集的《抓获经过》等书证,与被告人祁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以及祁某被抓获到案的经过等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将走私船舶、煤炭、通讯手机等物品依法扣押、拍卖,以及提取检测计量、送交数据恢复等事实。
3.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记录接煤坐标照片》《装煤码单照片》《XXX国旗图片辨认》《悬挂XXX国旗的照片》《AIS航迹》《坐标定位示意图》等书证,另案处理人员姜某、杨某2、万某、晏某、马某、厉某、高某、张某2、佟某人的供述,与被告人祁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祁某通过姜某联系船东租赁船舶从事非法运输活动,并安排姜某指令调度船员接装XXX国煤炭后绕关偷运入境共计3航次的事实。
4.侦查机关收集、调取的《船舶交易协议》《船舶国籍证书》《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明》《船舶国籍、所有权登记书》《船舶光船租赁证书》等书证,证人张某1、杨某1等人的证言,另案处理人员杨某2、万某、晏某、高某、张某2、佟某人的供述,证实杨某2系“顺旺”船、“惠丰9007”船实际承租经营人的事实。
5.中国XX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商务部、海关总署2017年第40号公告》等书证,证实涉案煤炭的重量、品质,以及系禁止进口的煤炭等事实。
6.被告人祁某到案后对其租赁船舶、支付运费并安排他人调度指挥船员绕关走私XXX煤炭3航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侦查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的书证,证实被告人祁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租赁船舶并安排他人调度指挥船员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绕关偷运入境,共计3航次,数量达19,00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虽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祁某系涉案煤炭的出资人,但其实施了租赁船舶、支付运费、安排指挥人员调度船员走私煤炭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祁某关于其系受XXX人“卢某”指使参与犯罪的辩解,无相关证据可予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祁某在走私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祁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2029年1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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