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8刑初469号 (2)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顾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诫勉语:李某、顾某、关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婕
书 记 员 吴悦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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