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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8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XX,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被逮捕,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文德,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20年8月,被告人顾某伙同赵某(已判决)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的废品收购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多次从李某(已判决)处收购电缆线,收购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被告人顾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人)陈华军的陈述、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重记录、测量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同案犯李某、赵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违法所得已退缴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被告人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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