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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1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50年7月7日出生于上海市,XX,文盲,退休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放火罪,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携带打火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村XX号XX房,将垃圾堆拢于卷帘门下点燃后逃离,后垃圾房内的物品被引燃,过火面积10余平方米,后火势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设施物损为人民币1706元;被告人沈某作案时及目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被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2022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在家属帮助下已赔偿被烧毁设施修复损失人民币2.9万余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曹骏的陈述、证人曹某、贺某、王某、沈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在XX小区XX房处点燃易燃垃圾,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沈某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能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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