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3刑初453号 (2)
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国滨
人民陪审员 邱 淼
人民陪审员 余湘瑜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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