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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月26日,被告人蔡某为谋取利益,跟随他人从福建省福鼎市至宁德市,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9274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以及身份证、手机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转移,并在他人转账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验证。2022年1月26日,被害人彭某被骗钱款人民币43,504元、被害人张某被骗钱款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郑某被骗钱款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权某被骗钱款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唐某被骗钱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213,504元转入被告人蔡某的银行账户后,上述赃款随即被蔡某等人转出,被告人蔡某获利人民币5,100元。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蔡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福建省福鼎市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张某、郑某、权某、唐某的陈述及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相关内容、调取的部分被害人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转账交易截图及被告人蔡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经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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