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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13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暂住在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1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智伟,上海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以(2022)沪0120刑初1347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现已具备继续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沈寄英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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