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12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21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21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百元;2021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韩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辩护人曹唯、证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1月2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害人付某一家居住地处,从被害人付某睡觉床铺上窃得一部荣耀9A手机并现金人民币(下同)900余元,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396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手机截图,证人杨某、顾某、陈某的证言,证人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工作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被害人手机号码和串码对应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以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侦破经过、手机翻拍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询问了证人盛某,从而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入户盗窃,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谢某某辩称其没有盗窃被害人财物,其出售的手机是自己的,其被扣押的钱是自己打工所得。
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盗窃现金900余元证据不足,因为被告人于案发次日即被抓获,当时身边仅有184元,不太能在短时间内花费900元。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1月2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至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被害人付某一家居住地处,从被害人付某睡觉床铺上窃得价值396元的荣耀9A手机一部及现金900余元,后将窃得的手机予以销赃。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手机购买记录截图,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付某及其女儿、女婿杨某一家住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楼,2021年11月21日16时许,付某离开XX室的暂住地去女婿店内帮忙,其房间门锁坏了所以没锁。当日21时-22时许,付某与女儿返回暂住地,发现其放在床上的手机不见了,在房间内找也未找到,其女儿拨打该手机号码,一开始无法接通,之后再拨打就已经关机了。经过进一步查找,付某还发现放在床上枕头下的钱包也不见了,内有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付某女婿杨某报警。付某失窃的手机为华为荣耀9A手机,手机背面蓝色正面黑色,2020年10月购买,购买价为978元;其失窃的现金为9张百元现钞及一些零钱,是其女儿女婿给的。
2、证人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季某在本区XX镇XX大街XX号经营一家手机店,2021年11月21日21时30分许,一个中年男子来到店内,问季某收不收手机,该男子自称刚来这里没饭吃了,想把手机卖了换点钱。对方的手机是一部蓝色外壳的华为荣耀9A手机,季某以200元价格收购,对方拔出手机SIM卡并让季某恢复手机出厂设置后离开。该男子40多岁,有点秃顶,胡子较长,穿了西服样式的衣服。经季某辨认,出售手机的男子为被告人谢某某。
3、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顾某担任XX派出所社保大队分队长,平时负责社会面治安巡控和辅助民警处理警情,2021年11月21日10时许,其接派出所指挥中心指令称XX村有一起小费纠纷,一家商店老板报警称有人吃泡面不付钱,顾某等先行前往现场,了解到不付钱的男子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称身无分文,民警到场后将谢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教育,当日18时许谢某某离开派出所。次日,顾某发现工作群中发布的盗窃嫌疑人照片中男子为谢某某,遂向民警反馈信息,后顾某在当晚街面巡逻时发现谢某某并通知民警,民警到场后将谢某某传唤到案。谢某某衣着特征很明显,前后二天没有换衣服,穿了浅灰色西服和黑色裤子,因此顾某对其印象很深。
4、证人盛某、陈某(均为上海市公安局XX民警)的证言,证明2021年11月22日,民警盛某、陈某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案发现场对面的XX药房有监控,正对着案发现场出入口,通过调取并查看该药房的监控视频,发现案发时间段该出入口进出人员不多,当日21时许有一名嫌疑人进去十分钟后又出来,并东张西望,行为异常,民警确定该人有盗窃嫌疑,并使用手机翻拍了该嫌疑人进出案发地出入口的视频,民警又通过查看路面监控发现该嫌疑人从案发地出来后步行至XX街的手机店,民警至手机店排查走访,找到该嫌疑人销赃手机的手机店,并调取店内监控视频,最终确定该嫌疑人正是被告人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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