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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45号 (2)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未作如实供述。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手机购买记录截图,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付某及其女儿、女婿杨某一家住在本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楼,2021年11月21日16时许,付某离开XX室的暂住地去女婿店内帮忙,其房间门锁坏了所以没锁。当日21时-22时许,付某与女儿返回暂住地,发现其放在床上的手机不见了,在房间内找也未找到,其女儿拨打该手机号码,一开始无法接通,之后再拨打就已经关机了。经过进一步查找,付某还发现放在床上枕头下的钱包也不见了,内有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后付某女婿杨某报警。付某失窃的手机为华为荣耀9A手机,手机背面蓝色正面黑色,2020年10月购买,购买价为978元;其失窃的现金为9张百元现钞及一些零钱,是其女儿女婿给的。
2、证人季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季某在本区XX镇XX大街XX号经营一家手机店,2021年11月21日21时30分许,一个中年男子来到店内,问季某收不收手机,该男子自称刚来这里没饭吃了,想把手机卖了换点钱。对方的手机是一部蓝色外壳的华为荣耀9A手机,季某以200元价格收购,对方拔出手机SIM卡并让季某恢复手机出厂设置后离开。该男子40多岁,有点秃顶,胡子较长,穿了西服样式的衣服。经季某辨认,出售手机的男子为被告人谢某某。
3、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顾某担任XX派出所社保大队分队长,平时负责社会面治安巡控和辅助民警处理警情,2021年11月21日10时许,其接派出所指挥中心指令称XX村有一起小费纠纷,一家商店老板报警称有人吃泡面不付钱,顾某等先行前往现场,了解到不付钱的男子为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称身无分文,民警到场后将谢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教育,当日18时许谢某某离开派出所。次日,顾某发现工作群中发布的盗窃嫌疑人照片中男子为谢某某,遂向民警反馈信息,后顾某在当晚街面巡逻时发现谢某某并通知民警,民警到场后将谢某某传唤到案。谢某某衣着特征很明显,前后二天没有换衣服,穿了浅灰色西服和黑色裤子,因此顾某对其印象很深。
4、证人盛某、陈某(均为上海市公安局XX民警)的证言,证明2021年11月22日,民警盛某、陈某通过实地走访发现案发现场对面的XX药房有监控,正对着案发现场出入口,通过调取并查看该药房的监控视频,发现案发时间段该出入口进出人员不多,当日21时许有一名嫌疑人进去十分钟后又出来,并东张西望,行为异常,民警确定该人有盗窃嫌疑,并使用手机翻拍了该嫌疑人进出案发地出入口的视频,民警又通过查看路面监控发现该嫌疑人从案发地出来后步行至XX街的手机店,民警至手机店排查走访,找到该嫌疑人销赃手机的手机店,并调取店内监控视频,最终确定该嫌疑人正是被告人谢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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