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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自报),男,1977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并利用“嘟嘟松江”APP内亲友圈功能,制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赌博,并向大赢家收取台费,共计收取台费人民币2万余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证人黄某、江某、吴某的证言以及签字确认的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人口信息,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蔡某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蔡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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