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441号 (2)
二、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姜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金雪飞
书 记 员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