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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男,1992年9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4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2,男,1994年2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王某、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朱纪红
审 判 员 金淑琴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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