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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0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89年6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甘肃省西和县。
委托代理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衣某(自报),男,1990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代理人曹唯,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衣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衣某赔偿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不包含案发后被告人已垫付的人民币8,000元),此款定于2022年7月28日支付人民币30,000元(已支付),余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雪明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孙林根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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