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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3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2021年10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薛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本院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XX中心指定的辩护人吕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31日、9月1日,被告人周某为非法牟利,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将其在安徽办理的本人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及绑定上述两张银行卡的手机供他人使用,并按照上家要求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为他人转账现场提供刷脸认证、密码等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2021年8月31日,被害人余某、苏某、刘某1、丁某、訾某被他人诈骗钱款共计83,000元,上述资金转入了被告人周某的招商银行账户中。2021年9月1日,被害人陈某1、陈某2、余某、杨某、刘某2、李某、罗某、冯某被他人诈骗钱款共计333,720元,上述资金转入了被告人周某的中国银行账户中。资金转入后随即被分流至多个银行账户。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某1、陈某2、余某、杨某、刘某2、李某、罗某、苏某、刘某1、丁某、訾某、冯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反诈平台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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