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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329号 (3)
一、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周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陆 玮
人民陪审员 丁峻宏
人民陪审员 朱金凤
书 记 员 赵舒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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