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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3刑终3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1,男,1978年5月20日生,XX,大学文化程度,系东莞市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2022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超平,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沪0115刑初364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秀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杨超平到庭参加诉讼。其间,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后于2022年7月20日因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相关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商品及扣押现场照片、鉴定书、说明函、价格证明、同案关系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胡某等人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审计报告、假冒商品确认销售明细、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认定“DEVCON”“PLEXUS”“DOWSIL”“DOWCORNING”“Dow”均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粘合剂、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化学品等,第4类:金属活动部位和塑料表面用润滑剂、润滑油和润滑脂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买未贴标的工业胶水、润滑剂等商品,委托他人印刷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组织员工进行贴标、打印生产日期,后通过其控制的网店销售。经审计,被告人王某1通过其网店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1在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路XX广场XX楼XX楼XX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在其办公室、仓库当场查获待销售的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7万余元,待附着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5万余件,不带注册商标标识的润滑油、工业胶水等物品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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