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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8刑初1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5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2017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1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沪0118刑初196号刑事裁定,对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目前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应当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书 记 员 夏琦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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