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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3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刘某,男,1993年11月4日生,XX,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汉源县。因本案于2021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人民陪审员 张 磊
书 记 员 韩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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