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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某,男,2002年5月29日出生于新疆XX自治区阿克苏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捞王锅物料理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某犯寻衅滋事罪、袭警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某及其辩护人季娴、翻译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依某于2022年1月31日20时许,酒后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皇普汇门口无故滋事,手持皮带对被害人王某1、张某、王某2等人进行随意殴打、追逐,并将王某1等人打倒在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郁某等人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并对欲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被告人依某进行控制,依某予以反抗,将郁某手中的警用对讲机打落在地,并用手掐住其脖子,用头撞击其身体。后被告人依某被制服后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因外伤致左顶枕部头皮瘢痕,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王某2的伤势均未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依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依某对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依某及其辩护人季娴对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被告人依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郁某、茅某、邵某、林某、朱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张某、王某2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上海XX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被告人依某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依某随意殴打多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还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袭警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依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依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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