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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3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漆某,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慧敏,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占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暂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葛慧敏、被告人占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常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许,被告人漆某与黄某3、赵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已判决)商议,由黄某3介绍其一同出租银行卡牟利,可获取每张银行卡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漆某、赵某、王某同意后,由黄某3联系收卡的买家,四人一同至天津等地办理数张银行卡后返回上海,后在本市某民宿内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给他人转账使用。经查,漆某出租个人名下平安(卡号:XXXXXXXXXXXXXXX0434)、盛京(卡号:XXXXXXXXXXXX3195)、北京(卡号:XXXXXXXXXXXX7543)、招商(卡号:XXXXXXXXXXXX7399)银行卡,该四张银行卡被用于支付结算电信诈骗款人民币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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