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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2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文盲,农民,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2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发现本案有其他不适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由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熙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窜至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BAR”咖啡店处,用撬棒、螺丝刀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22年2月13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任某窜至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prec”咖啡店处,用撬棒、螺丝刀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窃得一台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和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
2022年2月1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窜至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店处,用撬棒、螺丝刀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欲实施盗窃时因触发报警器而未果。
2022年2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任某窜至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店处,用撬棒、螺丝刀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窃得一部粉色苹果牌手机及装有人民币300余元的收银箱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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