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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XX,大学文化程度,原系XXX(上海)酒业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1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书慧,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541号起诉书及沪静检刑变诉〔2021〕2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日和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XXX(上海)酒业有限公司诉讼代表陈某1及诉讼代理人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跃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张书慧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准予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申请二次,并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因疫情原因于2022年3月25日中止审理,2022年7月25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X(上海)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为促销及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等目的,建立了“返利池”制度,由经销商先垫付市场费用、品鉴费用等,再由相对应的销售人员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及活动现场照片等凭证在百某内部发起邮件审批,经过财务部及总经理侯某(另案处理)等人审批后,计入相关经销商在百某的返利池,用于经销商下次进货时抵扣货款,但每张订单准予用返利池余额抵扣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订单总额的50%。
被告人田某于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百某担任财务部总监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管理百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包括百某公司账户、陈某6个人的招商银行账户、冯某个人的兴业银行账户及侯某2个人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收支情况、通过百某内部邮件系统对经销商代垫费用、销售返利等费用的入池、转池、核销进行审批等。在上述期间内,田某在明知损害公司利益而使侯某个人获益的情况下,仍在侯某指使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配合侯某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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