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7101刑初109号 (2)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建军
书 记 员 高佳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