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3刑初2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宏伟,上海范仲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某,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2022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智俊,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谊,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邹某结伙,于2021年10月下旬起,在被告人王某租借的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以“网络百家乐”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陈某、邹某负责提供账号、操盘并提供配钞;王某提供场地、设施。同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上址当场查获以“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赌博的朱某、张某、肖某、姜某、马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同时抓获陈某、邹某、王某,缴获配钞人民币8,000元及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一台。
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于2021年11月1日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张某、肖某、姜某、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及房产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手机内容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