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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2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邹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赌资等依法没收。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杨小琴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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