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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江苏省常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莹,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使用假币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12月在明知邓忠诚(另案处理)持有的美元系假币的情况下,从邓处取得19,000美元假币。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经事先与外汇“黄牛”王某联系外币兑换人民币后,通过他人将含有上述美元假币在内的外币交给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并指示李至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中国银行门口与王某进行兑换,李某与王某完成美元、日元现钞兑换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案发后,缴获的外币经鉴定,其中100元面额的美元计190张系假币,折合人民币122,802.7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2年1月12日主动向本市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李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蒋某的证言、相关人员所作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外汇牌价表》,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及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使用假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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