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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东至县,XX,高中文化,原系苏州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伯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入职上海XX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苏州分部的销售及收款工作。2017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以微信、支付宝收取客户货款后将钱款非法占为已有,并通过酒吧消费等方式挥霍殆尽,侵吞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7万余元。
2021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家属向上海XX有限公司退赔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被害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办公地点租赁证明、张某人事记录、情况说明、欠条、还款承诺书、收条、侵占货款清单,张某支付宝、微信账户流水电子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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