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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1983年1月3日出生,XX,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华冶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姚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阮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姚某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龙宜公司主要经营建筑钢材进出口业务,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作为龙宜公司的供应商,采购原料后交由华冶公司加工成镀锌钢板,再出售给龙宜公司。龙宜公司与XX公司共用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号楼903室作为办公地点,且龙宜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同时参与经营XX公司,并掌握XX公司公章。2016年6月,被告人顾某入职龙宜公司担任质量检验工程师职务,负责检测产品质量及产品进出库的管理等工作。其间,顾某因工作原因获得了填写出库单的XX公司的账号密码,并长期负责为XX公司填写出库单。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间,顾某在对华冶公司加工的镀锌钢板进行库存统计时,隐瞒加工镀锌钢板成品数量,利用获得的XX公司账号密码填写出库单,私自将未统计的镀锌钢板成品占为己有。被告人姚某明知上述情形,仍帮助顾某将XX公司的镀锌钢板出库,并将出售货款通过微信转账至顾某。经查,顾某、姚某二人非法占有的镀锌钢板共计70余吨,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1年10月18日、2022年1月10日,被告人顾某、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顾某自动投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被害单位50万余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姚某自动投案后,第一次讯问时未如实供述,后在审查起诉期间,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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