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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328号 (2)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顾某、姚某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证人袁某、许某、刘某等人的证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扣押笔录,相关手机电子数据和微信转账电子数据,相关营业执照,在职证明,出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镀锌钢卷指数,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顾某、姚某的供述和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姚某,共同利用顾某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害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姚某认罪认罚,顾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姚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已满;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顾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徐佳一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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