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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1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21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1年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三部刑诉〔2020〕1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文彬、沈兢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程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法定情形,中止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间,同案关系人李某、毛某(均另案处理)编造中国银行理事会负责人的身份,虚构“复兴一号”扶贫项目,并以免费报名参与项目可领取高额扶贫款为诱饵对外公开招募会员,并设置相应层级。同案关系人陈某1(另案处理)担任该项目基金会会长,下设项目会长、副会长、总统计员、特大区经理、大区经理、总监、群主等各层级职务,每一层级又配置统计员进行名单统计,配置讲师对项目进行宣传。其中,被告人王某担任大区经理,参与宣传招募、收取会员费等工作。同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又以项目参与人员过多,需要先缴纳会员费人民币15元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2、郁某等人钱款。上述款项一部分由同案关系人陈某1通过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取,一部分款项先由各大区自行组织收取,后统一转账至陈某1账户。经统计,被告人王某参与骗得被害人会员费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王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2、郁某、赵某、顾某、邓某等人的陈述笔录;同案关系人李某、陈某1、高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复兴一号”人员架构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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