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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20刑初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贤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于2007年1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行为,于2012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美霞,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2)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由上海市奉贤区XX中心指派的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金美霞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起,被告人何某建立“天亮”微信聊天群,组织群内赌博人员顾某、刘某、商某等人在“哈灵麻将”APP内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上述微信群内赌资达人民币170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刘某、商某的证言,赌博界面截图,微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在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劣迹情况等,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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