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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5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男,1993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XX,大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2019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叶某通过网络发布售卖含有二甲基色胺成分的植物原料(俗称“死藤水”)的信息。2020年8月,叶某通过微信与倪某联系,向对方售卖“死藤水”,并通过支付宝收取对方转账人民币900元。收款后叶某从国外网站订购价值约280元的“死藤水”植物原料,并将倪某提供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苑门卫室地址作为收货地址。2020年9月10日,倪某在上址收到从国外寄送的快递包裹,被民警查获,快递内有4包植物叶状物。经鉴定,被查获的植物叶状物中检出二甲基色胺成分,属第一类精神药品。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倪某的证言、物流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截图、国际包裹照片、涉案植物照片、称重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毒品清单、取样照片、取样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是毒品而通过邮寄的方式走私入境并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叶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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