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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雪华、胡燕艳,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上海罗斯福餐厅厨师,户籍所在地本市青浦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上海华尔道夫酒店厨师,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北外滩派出所社保队员,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王某、罗某、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该案出现法定无法正常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沪0109刑初219号刑事裁定,对本案决定中止审理。
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书 记 员 阚 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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