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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2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正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正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暂住本市长宁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荣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正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郝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员 吴 鹏
阚颖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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