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09刑初140号 (2)
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范 漪
人民陪审员 赵耀明
书 记 员 孙琳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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