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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6刑初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XX,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鼎责(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责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本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城XX座XX室,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王有良(另案处理),鼎责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并支付固定年化利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被告人陶某系鼎责公司业务员,任职期间以上述方式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经审计,共计吸收资金10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90万余元。
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陶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提出被告人陶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法制观念淡薄,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以上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投资人张某、肖某、马某、翁某等人证言、收款确认函、股权代持证书、资金出借合同、转账明细、同案犯张彪的指证、司法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院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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