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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8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本市杨浦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晓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郝某,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团队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国春,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暂住本市静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暂住本市虹口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勇,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女,1984年8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暂住本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羁押,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孝,上海市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女,1986年3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郝某、刘某1、郭某、刘某2、牛某、顾某、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原因,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倪成荣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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