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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865号 (2)
辩护人王孝,上海市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0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韵,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女,1986年3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弘哲金富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虹口营业分部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志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郝某、刘某1、郭某、刘某2、牛某、顾某、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原因,致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施月玲
人民陪审员 倪成荣
孙 琳 娜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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