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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5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自报),男,1990年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2021年6月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起,包某某伙同金某、杨某2(均已被判刑)搭建CTOP等以外汇、期货交易为名的虚假交易平台,平台设置高额手续费、高杠杆且盘资分离。卓某(已被判刑)在包某某控制的九度财经直播平台上设立“XX财富”等直播间,采用业务员拨打电话、分析师在直播间内宣传等方式招揽投资人,虚假包装分析师,夸大盈利的可能性,诱骗被害人至CTOP等虚假交易平台注册投资并进行交易,骗取被害人钱款。期间,被告人刘某化名“X老师”在“XX财富”直播间担任讲师,参与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40余万元。
2021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聊天记录等报案材料,被害人杨某1、王某、毛某提交的转账凭证、聊天记录、交易平台截图等报案材料,证人杨某2、金某、卓某、曾某、万某等人的证言,上海XX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刑事判决书、侦破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客户入金表,退赃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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