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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刑初4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某,男,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陆某某(自报),男,大学文化,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黎明,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2〕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朱玉峰、张渝曼,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同案关系人胡某1(另案处理)介绍,为同案关系人胡某2(另案处理)经营的上海A有限公司(原上海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18.5万元,且均已入账。
2.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期间,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通过同案关系人胡某1介绍,为同案关系人胡某2经营的上海A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27万元,且均已入账。
被告人陆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海A有限公司已补缴涉案税款;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有证人沈某、胡某3的证言以及证人沈某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复印件、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同案关系人胡某2、胡某1等人的供述及胡某2提供的电子缴款凭证,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人口信息、被告单位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及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监察机关移送函,被告人陆某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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