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2)沪0115刑初4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辽宁省建昌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1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2年7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2]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以(2022)沪0115刑初466号刑事裁定书,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马德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本案具备庭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顾美娟
人民陪审员 郭 峰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