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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湖北省潜江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11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1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薏,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接收、转出犯罪所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吴某浦发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2927)转入人民币1,645,6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交通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8832)转入765,250元;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卡号:XXXXXXXXXXXXXXX9388)转入人民币845,000元,上述涉案流水共计3,255,850元。部分查证情况如下:
1、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名下浦发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被害人张某转账70,000元,并分流转出;
2、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名下浦发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被害人黄某转账150,000元,并分流转出;
3、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名下浦发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被害人龚某转账人民币39,000元,并分流转出;
4、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吴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被害人王某转账人民币100,000元,并分流转出。
被告人吴某于2022年1月6日被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人张某、黄某、龚某、王某的报案陈述及相关材料,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宝山支行出具的账户交易记录、交通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记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账户交易记录,上海XX事务所《关于吴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审计报告》、《补充审计报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第四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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