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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364号 (2)
一、被告人戢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戢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张 夏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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