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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3刑初2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76年9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在本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男,1979年3月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上海车队长,户籍在本市崇明区,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熊登州,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2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在本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正群,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男,1989年10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在地本市崇明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汪子琳,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丁某、陈某、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疫情原因本案中止审理,现中止原因消失,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禹艳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苏某在本区XX路XX号XX楼,招揽赌客,利用获取的网络“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提供给赌客进行投注参赌,并通过返水方式从中渔利。期间,被告人丁某、陈某、沈某明知苏某开设赌场,仍由丁某负责提供场地并招揽赌客;陈某负责记录赌博输赢账目并操盘;沈某负责为赌客开机登录赌博网站并帮助操盘。至案发,涉案账号洗码量累计人民币43,493,332元。
2021年11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苏某、丁某、陈某、沈某及赌客黄某、郭某、葛某、张某1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上述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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