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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4刑初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9年7月15日出生,XX族,大专文化,上海润事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暂住在本市闵行区。2022年1月1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骏,上海市达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2)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镛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16日1时44分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MXXXXX的小型轿车,从本市浦东新区XX路出发,在中环城市快速路长距离驾驶,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进XX路南约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4mg/100ml。后经抽取其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6mg/mL。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应情节,且在开庭审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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