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7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李莉,被告人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帮被害人吴某女儿托关系就读安庆一中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0,300元,后被告人包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包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其向被害人吴某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娟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