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7刑初5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曾用名:李某才),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XX,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2008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08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4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文某某,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竹坤,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周某某,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XX,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康萍,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彭某某(曾用名:彭继某),1977年3月19日出生,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2013年7月因赌博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分别被处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1年11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慧清,上海闻韬知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2〕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金钗,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艳丽,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竹坤,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唐康萍,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慧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及夏某(另案处理)结伙在本区XX镇青青旅游世界北面一农房内(即本区XX镇XX村XX号)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从中抽成牟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文某某系老板,负责联系赌客至赌场赌博;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洗牌;被告人彭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周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先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夏某、邓某、金某、吴某、杨某、周某、谢某、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询问录音、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文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文某某、周某某、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文某某、周某某分别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200元,并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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